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58號聲請人 胡陳美 代理人 陳謙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慧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