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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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洪宗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洪宗慧於民國103年1月13日向債權人聲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自民國104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6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700元及費用1200元。以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系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洪宗慧於民國103年1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6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722元及費用50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另命,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2,896元│104年6月6日起至│15.39%│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2│14,415元│104年4月4日起至│14.79%│無│無││││清償日止││││├─┼─────────┼──────────┼──────┼──────────┼────────────┤│3│35,776元│104年6月6日起至│15.39%│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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