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7號
原   告  楊淑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朵拉之宴餐
  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36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479,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36,224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5,724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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