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7號
原 告 楊淑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朵拉之宴餐
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36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479,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36,224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5,724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