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6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615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唐 婷
       蔡馥琳
       王郁雯
被   告  陳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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