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16號原告 葉清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北監營裁字第裁40-DB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交通裁決起訴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開未繳之裁判費新台幣3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本件原告起訴漏未附起訴狀繕本,亦應請原告併為補正本件原行政訴訟起訴狀繕本一份,以利繳費後,送達被告機關答辯,特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