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芷宜 法定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請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並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42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13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14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4760元【計算式:(13+1)X10X34=476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所經營之默契小館之營業額及實際收入如何?並請提出所營事業自96年8月起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及其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前於95年6月間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請說明:
(一)聲請人自協商成立後自何時起毀諾?並請略加說明已還款期數及已還金額,並提出還款證明(例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
(二)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年度95年迄99年9月止,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各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政府補助津貼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五、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六、請說明聲請人每月生活基本開銷1萬元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如膳食費、電信費、水電瓦斯網路費、醫療費、健保費等),並提出相關繳費證明(如繳款收據等)。
七、請提出聲請人繳交營業用水費及電費、餐廳成本(含菜錢、肉錢、餐具、垃圾費)2年總額各2萬8474元、10萬7805元、216萬元之相關繳款證明(如繳費收據及購物發票、收據等)。
八、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九、聲請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十、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政府補助,如有,政府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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