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65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樓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一樓送達代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五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田幸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