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即原告三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3年建字第27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貳萬柒仟叁佰零捌元(965,308-138,000=827,30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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