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4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4月14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