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65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樓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送達代
1.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
2.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
民事第三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中華民國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