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國字第8號
上訴人乙○○
丁○○丙○○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因93年度國字第8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1萬890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67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黃柄縉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