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26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中國民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 律師
劉志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丙○○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有證人乙○○之證述及共同被告甲○○之供述可證,犯罪嫌疑重大,其於警訊時,曾供稱藏匿於台北及嘉義等處,居無定所,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予以執行羈押,並於94年4月26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以被告羈押之期間,將於94年6月25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94年
6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吳錦佳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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