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43號債權人 王湘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陸素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新台幣肆佰萬元之計算式明細(須含每次借貸日期、金額)及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彭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