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原告 彭慶銘
彭慶江 彭慶洲 彭慶廷 彭慶松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上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李文宗 被告 林彭玉枝
彭寶春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彭義展 被告 彭采翎
彭鈺霽郭秋江 (即 彭庚爐 之承受訴訟人) 彭景宜 (即彭庚爐之承受訴訟人) 彭建文 (即彭庚爐之承受訴訟人)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許榮進 被告 彭徐梅英
彭柏華 彭振隆 彭玉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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