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原告 彭慶銘
彭慶江 彭慶洲 彭慶廷 彭慶松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上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李文宗 被告 林彭玉枝
彭寶春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彭義展 被告 彭采翎
彭鈺霽 彭 郭秋江 (即 彭庚爐 之承受訴訟人) 彭景宜 (即彭庚爐之承受訴訟人) 彭建文 (即彭庚爐之承受訴訟人)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許榮進 被告 彭徐梅英
彭柏華 彭振隆 彭玉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