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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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繼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簡字第8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宜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佳臻 間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定。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不發生部分遺產分割確定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二)及94年台抗字第146號裁判可資參照)。
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拾伍萬參仟參佰肆拾柒元(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江慧貞附表:
一、被繼承人吳黃粟之遺產明細┌─┬──┬────────────┬──────────────┐│編│種類│財產所在│金額或價額││號││││├─┼──┼────────────┼──────────────┤│1│土地│臺中市○○區○○段377之│77×6,800元/平方公尺=││││6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523,600元││││之1)││├─┼──┼────────────┼──────────────┤│2│建物│臺中市○○區○○段271建│177,000元││││號建物(權利範圍1分之1│││││)││├─┼──┼────────────┼──────────────┤│3│存款│臺灣銀行大甲分行存款│219,481元││││219,481元及孳息││├─┼──┼────────────┼──────────────┤│合│││920,081│││││││計││││└─┴──┴────────────┴──────────────┘
二、本件遺產依原告本件之應繼分比例計算:920,081元×1/6=153,3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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