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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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承渙許元銘許睿希許峰旗 代理人 黃珮茹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附表: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3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提出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06年3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3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住、居所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聲請人││使用之權源為何?││④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⑤聲請人或聲請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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