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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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18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富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事實欄「民國107年7月1日」應更正為「民國106年7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記載被告行為時間為「民國
107年7月1日」,顯係「民國106年7月1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