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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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消債補字第105號聲請人 林俞希 即 林午梅 即債務人代理人 董怡辰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張皇清~g2;附表:
┌───────────────────────────┐│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應補正:││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3年4月23日至││108年4月23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毋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6年4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105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3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