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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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63號上訴人 曾順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63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