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林成基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
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規定甚明。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 林瑞萍 之債權人,林瑞萍將其所有
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予相對人,相
對人並於強制執行事件中參與分配而受償500萬元,因其抵
押債權是否真實尚非無疑,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79條規
定代位林瑞萍請求相對人返還上開500萬元之分配價金,並
據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已於民國107年11月1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聲請人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
相對人,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其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