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600號聲請人乙00000000
亞籍維甲00000000
亞籍維右二人共同代理人 劉緬惠 相對人CHINASEACRUISESINC.中國海遊輪有限公司
,BRIDGETOWN,BARBADOS(即巴貝多共和國巴貝多市○鎮○○路白山大廈)法定代理人MINGKARFOOK(明家福)
樓七0七室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乙0000000000000000000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應負擔甲000000000000000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壹佰貳拾貳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等與相對人CHINASEACRUISESINC.中國海遊輪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93年度勞訴字第5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家宏裁判費計算式:
因除聲請人2人外,尚有另1原告NOINHUDINA,聲請2人請求之金額應按起訴金額比例分別計算如下:
①聲請人乙0000000000000000000部分
47,134×75,240/139,140=25,488(元以下四捨五入)②聲請人甲000000000000000部分
47,134×59,400/139,140=20,122(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