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56號原告 黃秋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7,41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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