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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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聲減字第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沙交簡字第二七六號(偵查案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六八七號),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雖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列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但其宣告刑在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下,仍符合減刑條件。又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參考刑法第七十二條),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點參照。
三、經核上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素珍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