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14號抗告人 謝維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維和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714號以抗告人聲請裁定更正於法未合,駁回其請求之裁定不服,應屬提起抗告。
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即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