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易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易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耀然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莊耀然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耀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林涵雯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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