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14號聲請人 謝維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所為判決、111年4月11日、111年6月1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判決更正及補充判決,就補充聲請補充判決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駁回在案,就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11年4月11日、111年6月15日所為裁定更正,及本院107年3月23日判決聲請更正,均核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韶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