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金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廣新選任辯護人陳芬芬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案被告朱廣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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