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14號再抗告人 謝維君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11日所為104年度訴字第271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惟該裁定係因再抗告人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抗告,揆諸上開規定,再抗告人自不得再為抗告。從而,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