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拘無著,有郵遞送達退回信封、送達回證、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憑,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郭文通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