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7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2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19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2月6日起至145年2月5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2月9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1,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2月9日起至115年2月9日止,借款利率按聲請人指數房貸利率加百分之1.01機動計算,並隨聲請人指數房貸利率變動而調整,且自撥款日起按24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⑵32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2月9日起至115年2月9日止,借款利率按年率百分之5計付,並隨聲請人指數房貸利率變動而調整,且自調整日起,按聲請人指數房貸利率加年率百分之3.09計付,以每月為1期,共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上開兩筆借款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11月9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總計尚欠借款本金1,771,084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按上開約定,上開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借據及授信約定書(以上均影本)各1份、查詢單、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各1份、土地登記電子謄本3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6年2月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4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竹東鎮│竹東│竹東│83│建│││2796│25/10000││├──┼───┼────┼────┼────┼───────┼─┼──┼──┼──────┼──────┼───┤│002│新竹縣│竹東鎮│竹東│竹東│83-0032│建│││805│25/10000││├──┼───┼────┼────┼────┼───────┼─┼──┼──┼──────┼──────┼───┤│003│新竹縣│竹東鎮│竹東│竹東│83-0033│建│││5446│25/10000││└──┴───┴────┴────┴────┴───────┴─┴──┴──┴──────┴──────┴───┘┌─────────────────────────────────────────────────────────────────┐│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0000○○○鎮○○○○段竹│住家用,│二層:│││││51.80│陽台、雨│6.10│平方公│全部│││││界街71巷│東小段83│鋼筋混凝│51.80││││││遮││尺││││││16號2樓│、83-003│土造,4││││││││││││││││2地號│層││││││││││││├──┴──┴────┴────┴────┴───┴───┴───┴───┴───┴───┴────┴───┴───┴───┴───┤│共用部分:竹東段竹東小段4249建號:664/500000,竹東段竹東小段4256建號:53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