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號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本院93年重訴字第251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6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35
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林雯娟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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