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簡字第1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壢簡字第11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2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2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90年5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附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