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勞簡字第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富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8,60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