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918號
原   告  林士閔
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 律師
被   告  林法瀚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全部之裁判,以本院一0三年度中簡字第
九七七號確認界址事件是否成立為據,於一0三年八月十四
日裁定命於前開確認界址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確認界址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及確定證
明書在卷可稽。是本院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
爰裁定撤銷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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