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陳奕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福裕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