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394號
原 告 黃彩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醒吾
科技大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346,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45,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