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392號
原   告  陳孟元
原告與被告 蔡明燁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