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4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453號
原   告  黃逢霖
       黃鴻源
       黃文輝
       黃文光
       黃雪霞
       黃玫玲
       黃玫麗
       黃谷珍
兼上八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鴻昌
被   告  黃敬峯
       黃林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敬峯、黃林美珠間請求撤銷出資贈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人起訴主張,被告黃敬
峯對原告等人涉公然侮辱遭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被告
黃敬峯應給付原告等人新臺幣(下同)60,000元及利息,原告欲
聲請強制執行被告黃敬峯之財產之際,被告黃敬峯為逃避債權而
將其原獨資經營之東美五金行移轉登記予被告黃林美珠,致損害
原告等人之債權,為此提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黃敬峯
、黃林美珠間就東美五金行於民國101年8月15日登記之出資贈與
行為應予撤銷,及被告黃林美珠應塗銷東美五金行之商業登記。
則原告等人提起本件之目的係行使撤銷權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
應以原告等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
高法院97年度民事庭第1次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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