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620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①對債務人丙○○於支票貳萬元及本票叁萬元
部分請求之依據(其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
②得向債務人請求貸款新台幣壹拾肆萬元部分③是否欲對債務人等請求連帶責任(請求標的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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