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60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5年3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第三人乙○○向伊之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38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3月16日起至135年3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及乙○○向伊借款32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3月17日起至110年3月17日止,清償方式為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年息3.09%按月計付,惟自第1次撥款日起2年內得按年息2.3%機動計息),如遲延繳款,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若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及乙○○自97年5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所欠債務視為到期,尚欠本金2,826,821元及依約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借款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本院於97年6月4日通知相對人於函到之翌日起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業已送達予相對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目├───┤│││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北縣│新店市○○○段│深坑子│134│建│5,907│95/10000│││││││││││││└─┴────┴────┴───┴───┴───┴─┴───┴──────┴──┘┌───┬─────┬────┬─────┬─────────┬──┬─────┐│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23989│安坑段深坑│臺北縣新│鋼筋混凝土│1層│平台│全部│共用部分:│││ 子小段 134│店市安祥│造16層│80.46│11.05││24020、240│││地號│路147巷4│││││21建號應有││││3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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