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68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4年1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伊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月27日起至
134年1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伊借款(借款金額、期間、利息、違約金與清償方式均如附表㈠所示),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第一筆借款自97年6月1日起及第二筆借款97年3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所欠債務視為到期,分別積欠2,463,792元,及6,482,525元,暨依約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暨約定書影本及放款帳戶查詢單及還款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本院於97年6月26日通知相對人於函到之翌日起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業已送達予相對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㈠:
┌─┬────┬────┬─────────────┬─────┬─────┐││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息及利率調整方式│違約金│償還方式│││(新臺幣│││││││)│││││├─┼────┼────┼─────────────┼─────┼─────┤│⒈│250萬元│自⒉⒉│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⒍⒈起│前36期按月││││起至1⒕│(下稱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至清償日止│付息,之後││││⒉⒉止│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按│,逾期在6│依年金法平│││││月計付,並於中華郵政公司2│個月以內,│均攤還本息│││││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按左開利率│。│││││相對人負擔利息部分按中華郵│之1成,逾││││││政公司2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期6月以上││││││加0.875%計算,前述約定利率│者,按左開││││││之借款利率與中華郵政公司2│利率之2成││││││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計算。││││││0.875%之差額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相對人應負│││││││擔之利息改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8%按月計付,並於伊│││││││調整放款指數利率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放款指數│││││││利率加計原約定之加碼計付)│││├─┼────┼────┼─────────────┼─────┼─────┤│⒉│650萬元│自⒉⒉│採機動利率分段調整,加碼按│自⒊⒍起│前36期按月││││起至1⒚│日計息,貸放後24個月內依聲│至償日止,│付息,之後││││⒉⒉止│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0.65%按│逾期6個月│依年金法平│││││日計算;第25個月起加1.35%│以內者按左│均攤還本息│││││按日計算,如聲請人定儲利率│開利率之成│。│││││指數調整時,隨同機動調整。│,逾期6個│││││││以上者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附表㈡: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目├───┤│││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北市│中正區│河堤│一│9│建│1,604│53/10000││├─┼────┼────┼───┼───┼───┼─┼───┼──────┼──┤│2│臺北市│中正區│河堤│一│9-1│建│67│53/10000││├─┼────┼────┼───┼───┼───┼─┼───┼──────┼──┤│3│臺北市│中正區│河堤│一│9-2│建│1│53/10000││└─┴────┴────┴───┴───┴───┴─┴───┴──────┴──┘┌───┬─────┬────┬─────┬─────────┬──┬────┐│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1010│河堤一小段│羅斯福路│鋼筋混凝土│7層│陽台│全部│共用部分│││9地號│3段100號│造12層│79.27│12.91││:河堤段││││7樓之8│││││一小段│││││││││1340建號│││││││││(權利範│││││││││圍3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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