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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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60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利息、違約金之截止日究為何?(附表所列與註2所載不符)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