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614號債權人丙○○
甲○○己○○○乙○○丁○○戊○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戊○補正聲請狀尾章,並查明狀尾『康陳素滿』與本案有何關係,是否有誤蓋之情事。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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