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5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立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立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徐立仁前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6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1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嗣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23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其所犯前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92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0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由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5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轉讓禁藥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5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案件,後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前開102年度聲字第2592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5年1月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5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797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9月1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0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7年6月1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5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7972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