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29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樹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汪容駿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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