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高艷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6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3,785,65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38,521元,原告僅繳納4,960元,尚需補繳33,561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
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