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強盜、攜帶兇器竊盜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在案;受刑人入監服刑後,於民國92年9月3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原定假釋期滿日期為96年5月11日,嗣因假釋期間未依規定按時報到及接受尿液採驗,且涉犯施用毒品案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其假釋經法務部於96年3月3日以法矯字第0960005167號函撤銷,尚餘殘刑3年7月又11日待執行。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連續強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捌年│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廢止前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1項第1款││├───────┼─────────────┼─────────────┤│犯罪日期│88年1月9日及同年月22日│88年1月22日│├───┬───┼─────────────┼─────────────┤│偵查案│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號├───┼─────────────┼─────────────┤││案號│88年度偵字第3726號│88年度偵字第372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88│88│││案├─┼─────────────┼─────────────┤│後││字│上訴│訴│││號├─┼─────────────┼─────────────┤│事││號│2824│514││├─┼─┼─────────────┼─────────────┤│實│判│年│88│88│││決├─┼─────────────┼─────────────┤│審│日│月│9│5│││期├─┼─────────────┼─────────────┤│││日│23│18│├───┼─┴─┼─────────────┼─────────────┤││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88│88││確│案├─┼─────────────┼─────────────┤│││字│台上│訴││定│號├─┼─────────────┼─────────────┤│││號│7566│514││日├─┼─┼─────────────┼─────────────┤││確│年│88│88││期│定├─┼─────────────┼─────────────┤││日│月│12│8│││期├─┼─────────────┼─────────────┤│││日│30│19│├───┴─┴─┼─────────────┼─────────────┤│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肆月│││││├───────┼─────────────┼─────────────┤│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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