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51號聲請人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陳報聲請人之年籍等資料,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到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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