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甲○○49歲具保人國民身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96年度偵字第5497號),經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於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羈押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楊清益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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