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弄22號4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7年7月11日裁定命於5日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既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嗣經本院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又置之未理,迄今已屆補正期間,仍未提出理由書,凡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卷中可證,依照前開法律規定,自屬於法律上程式未合,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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